(2018)津0114执3519号
相关人员:王玉强
立案时间:2018-07-20
案件基本内容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津0114执3519号
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尚优百成沥
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
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
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玉强不得实施以下高
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
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
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
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