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0115执766号
相关人员:周金勇
立案时间:2018-05-07
案件基本内容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黔0115执766号
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樊红申请(cid:9)执行你单
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
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
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周
金 勇不 得 实 施 以 下 高 消 费 及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
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
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
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
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
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
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
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