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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敬国与王宝山、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02执保580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袁长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苗瀚文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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