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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敬国与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宝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02执保16号         判决日期:2021-03-17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爽
判决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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