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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高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94执保108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吉林高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高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高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申请查控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高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苟东辉
二〇年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健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