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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华强中央空调设备配件销售部与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121民初1294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枣强县华强中央空调设备配件销售部诉称,原告与2015年8月25日与被告签订设备加工合同,向该设备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并与2017年投入使用,该项目中XX工程也已于2018年验收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至今建设单位已将该工程的工程款给被告结算至总工程款的95%。原告加工安装的设备,经结算借款为3310271.15元,但被告却只向原告支付款1221676.50尚欠原告1785894.65元,原告多次催要,拖延至今一直未付,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合同履行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不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太原市科森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晨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泽洲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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