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彦杰与被告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彦杰诉吉林弘晟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203民初933号
判决日期:2020-09-02
法院: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杨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劳动关系(1982年6月至2000年12月31日);2.将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档案补充完整;3.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2年6月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2000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1982年入厂至2000年一直从事焊接工作(高压焊工),由于档案记载不详、年限记载有误,影响原告办理正常退休事宜。原告为了办理退休手续,要求被告把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档案补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杨彦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邢亚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元帅
判决日期
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