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9877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恒大公司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理由:一审认定的已付款6254001.05元不对,我们认为已经支付7228942.78元,再加上40万借款。 奥兰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6254001.05元是正确的,在一审庭审时,恒大公司方已经承认这个数额,并且我方就这个总额提供了明细表,其中就有恒大公司所说的40万,包括在这个总额里面的。 奥兰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恒大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25063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恒大公司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恒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辽宁奥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变更为辽宁奥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7月7日,辽宁奥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沈阳恒大绿洲五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辽宁奥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沈阳恒大绿洲五期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与大堤路交界地段工程简介沈阳恒大绿洲五期消防安装工程宗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共10栋住宅楼(部分一层为商铺)、AB区地下室。各栋单体建筑面积明细见附件1.工程内容:包括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外网部分及消控中心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消防检测、工程验收等内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8504638.57元。约定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每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约定工程款的支付:1、每批工程进度款:每月底支付一次。2、每月进度款在承包人申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在7日内审核并支付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总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竣工并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开通后,付至工程实际完成量金额的85%。4、承包人送齐竣工验收资料后40天内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后10日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发包人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需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水电费。5、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开始履行,奥兰公司于2012年5月进行施工,2013年9月17日辽宁海浪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恒大绿洲五期46.47、48、49、5253、55号楼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检测,符合标准要求。该工程于2014年交付恒大公司使用,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恒大公司累计已支付奥兰公司工程款6254001.05元(其中一笔2016年2月恒大公司给付奥兰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给付部分工程款,汇票到期日为8月)。 一审法院认为,奥兰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恒大公司抗辩双方未办理结算手续、奥兰公司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不应予以支持的意见;该工程于2014年交付恒大公司使用,建设工程已经转移占有,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恒大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奥兰公司与恒大公司之间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恒大公司尚欠工程款2250637.52元的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关于恒大公司抗辩奥兰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自奥兰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因案涉工程一直未办理结算,因此奥兰公司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工程于2014年6月竣工验收完毕,交付恒大公司投入使用,奥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恒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因奥兰公司未举出证据证明在竣工后已交付验收资料,因此导致双方未办理结算,故恒大公司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奥兰公司支付利息。对于恒大公司辩解工程款应扣除水电费用以及奥兰公司存在未按合同履行的抗辩意见,因未举出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50637.52元及利息(以2250637.5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3元,由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恒大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资金支付明细表、中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工程款发票、情况说明、商业承兑汇票两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6元,由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惠丽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曹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焦晓宇
判决日期
2021-06-30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