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通信公司)与被申诉人石家庄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南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蓝天通信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石民六终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蓝天通信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177号民事裁定,驳回蓝天通信公司的再审申请。蓝天通信公司不服,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冀检民监(2016)25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民抗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亚涛、马锁建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蓝天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徐延平,被申诉人网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应、宁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