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啟顺、唐志兵诉讼财产保全一案,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啟顺、唐志兵名下银行存款99806.53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黔0628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被申请人吴啟顺、唐志兵名下银行存款99806.53元,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4月13日送交执行
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啟顺、唐志兵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8执保9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2021)黔0628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啟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0.6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0.00元;被执行人唐志兵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91.23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0.00元,但四个账户不足额,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四个账户进行额度冻结
判决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吴啟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99806.53元(实际金额为0.67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吴啟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99806.53元(实际金额为0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唐志兵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99806.53元(实际金额为91.23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唐志兵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银行存款99806.53元(实际金额为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彬彬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