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泽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000.0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辆登记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