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与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与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4民初14246号
判决日期:2019-12-12
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1843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井盖等材料。2019年4月25日双方经过对账,被告认可共欠付原告材料款184342元。事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不予回应,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购买井盖,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2019年4月25日,原、被告经对账签署《欠款确认单》,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总计18434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白塘口铸造厂货款1843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天津市万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雅维
判决日期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