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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苏州诗语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8民初4666号         判决日期:2020-10-23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文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5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定制了一批展柜装饰板,约定了装饰板规格、价款及付款方式等。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合计25200元。后被告提供的装饰板打磨不平整、手感粗糙、成品与样品间色差严重、批次与批次间色差严重,完全不能达到原告的要求,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退款退货。2019年8月29日,原告已将上述装饰板退还被告工厂,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履行退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诗语诺公司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往来,真实业务关系发生于原告与案外人刘某,4之间。当时因为原告付款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4开不出,刘某,4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凯的父亲,故由被告公司代开,并由刘某,4直接邮寄原告;从开始谈价格到制作加工、安装等环节原告从未参与,因开具发票需要所进账的货款也已经返还刘某,4。综上,原、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年华 书记员衡敏
判决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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