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黄石风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黄石风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3民初601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人保合肥分公司诉称,2016年7月13日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阜阳通达理公司)将其所有的XZJ5944JQZ800全地面起重机在原告处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险限额28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零时起至2017年7月12日二十四时止。2017年5月17日18时许,保险车辆在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筠山风电场项目施工工地转场过程中,因风电场项目施工路段地面塌陷导致保险设备翻入山下而受损。原告委托北京正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受损保险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为2365.5万元,残值367万元,损失金额扣除残值后为1998.5万元,施救费256万元,合计损失为2254.5万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赔付阜阳通达理公司保险赔款1900万元。经查,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安徽通达理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与中核公司签订深能义和风电项目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中核公司保证吊车作业时的合适场地,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场地,并约定因场地地下不明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后因深能义和风电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双方协商将深能义和风电项目设备租赁合同中的800吨全地面起重机用于湖北黄石筠山风电项目中,湖北黄石筠山风电项目的起重机租赁仍适用深能义和风电项目起重机租赁合同。筠山风电场项目是EPC项目,建设单位是黄石公司,其应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EPC总承包方是北京勘测公司,应对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北京勘测公司将土建和风电安装分包给中建公司,其应对施工路段安全负责;中建公司将风电安装分包给中原公司,中原公司又分包给中核公司,均应对施工场地安全和应达到标准负责。经了解,筠山风电场项目未经发改委审批,施工路面未经合法验收,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原告认为事故发生为多被告的过错所致,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1425万元,并从2018年9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北京勘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阜阳通达理公司在已得到原告的保险赔付后,于2018年11月基于起重机租赁合同纠纷,将本案被告起诉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后经中核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及第十三条“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为了保持案件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决的统一性,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人保合肥分公司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予认可,认为:1、原告是基于被保险人和各被告之间的侵权关系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侵权之诉不适用当事人协议管辖,侵权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受理,且被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协议管辖问题。2.北京勘测公司提供的(2019)鄂02民辖终51号民事裁定书是基于被保险人和中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所作的裁定,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北京勘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葛鹤洲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朱文康
判决日期
2020-08-28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