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兰生因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安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立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管道公司)、嘉峪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刚、刘佳妮,被上诉人安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军、被上诉人天津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王熒,被上诉人昆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