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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以下简称小稍门供热站)、原审被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建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甘民再5号         判决日期:2018-03-19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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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昆仑燃气公司申请再审称,终审判决严重与事实不符。1、煤改气工程是对燃煤锅炉进行的强制改造,再审申请人是按照政府要求为被申请人的改造提供便利,并不是被申请人协助再审申请人完成改造。2、二审法院的判决破坏了煤改气政策的一致性,形成了不公平。3、在被申请人庭院内放置次高压柜,是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内容,根据设计要求就必须拆除配电室及院内部分房屋,不存在向被申请人支付补偿。为了被申请人多拆除了部分房屋,该损失己由政府给予优惠政策予以补偿,该优惠政策就是允许被申请人将锅炉建在地下,原锅炉房改建为四层建筑。被申请人不能在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外,又重复获得补偿。4、拆除配电室及房屋的损失由申请人全部承担显示公平。综上,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全部承担拆除房屋损失及配电室迁移重建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依法改判。 小稍门供热站辩称,本案涉及两个项目,一是燃煤锅炉改造,二是天然气管道建设。昆仑燃气公司在我站院内修建次高压调压柜,是为了给片区内4家供热站输送燃气,他们是有收益的,与燃煤锅炉改造无关。我们的房屋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昆仑燃气公司要拆除,必须与我方达成合意。昆仑燃气公司强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我站为了安全将配电室整体迁移,并对院内围墙、地面进行维护施工,为调压柜安装了铁艺围栏,产生了相应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都是昆仑燃气公司安装调压柜而形成的,因此,该费用应由昆仑燃气公司承担。 燃气建安公司述称,其是昆仑燃气公司下属的二级公司,负责锅炉安装施工,本案纠纷与其无关。同意昆仑燃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 昆仑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费200万元;2、昆仑燃气公司承担土地占用费50万元;3、二被告承担其恢复地面及搬迁配电室的费用522221.0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稍门供热站系燃煤锅炉供热企业,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硷滩巷15号(原硷滩巷21号),3000平方米的场地系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兰山食品厂投入小稍门供热站使用的场地。该土地上有建筑面积163.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42691号。2012年兰州市人民政府为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目标,减少燃煤锅炉对城区环境的污染,决定在2012年计划改造城区燃煤锅炉149家297台,小稍门供热站也在此次改造范围之内。为配合此次燃煤锅炉改造工作,昆仑燃气公司拟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建设DN300次高压管线,出站中压管线与静宁南路已有的DN250中压管线碰接,以满足小稍门供热站、甘肃省公路局中街子供热站、甘肃省公路局陈家湾子供热站、城关区综合经营公司中街子供热站等四家供热单位的用气要求。昆仑燃气公司在委托设计单位经实地勘察现场,小稍门供热站院内场地符合设计的安全距离要求,遂将小稍门供热站院内的一排办公用房拆除后,建成了一座次高压区域调压站。2012年7月31日,小稍门供热站与昆仑燃气公司签订《供用天然气协议书》,决定对小稍门供热站原有的分别为20吨、10吨燃煤锅炉改造为14台燃气锅炉。该协议书中约定用气方委托供气方进行天然气设计、天然气设备供应,天然气设施安装。同年10月30日,小稍门供热站与燃气建安公司签订《公福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进行锅炉管道安装,小稍门供热站的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完成。昆仑燃气公司在建设次高压区域调压站时,小稍门供热站院内的配电室需要迁移,次高压区域调压站建成后,小稍门供热站院内的地面、围墙需恢复。为此,小稍门供热站与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迁移了小稍门供热站院内10KV配电室,产生工程款25万元,小稍门供热站于2014年6月24日向兰州永耀电力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甘肃鑫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小稍门供热站院内配电室、值班室、大门口围墙、院内地面、调压站铁艺护栏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结算的工程造价为272221.04元。小稍门供热站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但向甘肃鑫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诺按期付款。2012年10月10日,小稍门供热站向昆仑燃气公司提交《关于减免燃气设备、安装等费用的申请》,小稍门供热站在该申请中称,经昆仑燃气公司踏勘现场,最终确定在小稍门供热站院内建设区域调压站,将占用小稍门供热站的配电室及办公室,小稍门供热站原则上同意提供建设用地,但因调压站占地面积较大,且长期占用,势必影响其今后的生产经营等原因要求昆仑燃气公司对小稍门供热站进行适当补偿,要求减免燃气设备、安装费用1359861元。2012年10月22日,昆仑燃气公司向小稍门供热站回复称其也是筹资建设单位,无法解决小稍门供热站的减免申请,拒绝了小稍门供热站的要求。双方为土地及办公用房占用费的问题发生争议,小稍门供热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小稍门供热站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甘肃省供销社财会处甘安励评报字(2O12)OO4号甘肃文炘热力有限公司2O12年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中记载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42691号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63.2平方米,评估价值为763776元。另查明,昆仑燃气公司在为其他燃煤锅炉单位进行改造时,改造单位均向昆仑燃气公司出具了同意提供建设区域高压柜场地的承诺书或函件。 一审法院认为,昆仑燃气公司建设区域调压站,占用了小稍门供热站的办公用房,并未取得小稍门供热站的同意,给小稍门供热站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昆仑燃气公司应当向小稍门供热站赔偿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上浮30%),并赔偿因配电室搬迁、围墙、地面恢复建设的部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一、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赔偿占用房屋损失992908.8元;支付配电室搬迁费用250000元,支付恢复配电室、值班室、大门口围墙、院内地面、调压站铁艺护栏工程费用163333元;三、驳回原告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合计1406241.8元,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付清。案件受理费30978元,由原告小稍门集中小稍门供热站负担16418元,由被告中石油昆仑燃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 昆仑燃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2012年兰州市人民政府为治理大气污染,充分利用清洁优质高效的天然气能源,减少燃煤锅炉对城区环境的污染,从根本上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下发文件对城区燃煤锅炉用户进行改造。“煤改气”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一方面是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自身改造,另一方面也涉及昆仑燃气公司按照全市燃煤锅炉改造计划,提前规划、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建设,确保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用气需求,即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改造完成后的用气保障。双方纠纷的实质是基于在小稍门供热站场地内建设区域调压柜后,小稍门供热站因此形成实际损失引起的经济补偿纠纷,性质上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因昆仑燃气公司是“煤改气”工程的供气保障责任主体,负责敷设供气管线建设配套供气设施,以满足燃气锅炉使用单位的用气需求,在小稍门供热站场地内建设的区域调压柜由昆仑燃气公司委托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建成后调压柜的资产权属、管理维护均归属于昆仑燃气公司,区域调压柜也是昆仑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为保障向燃气锅炉用户供气而建设,因此,昆仑燃气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昆仑燃气公司建设次高压区域调压柜的建设用地不属于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范围,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经现场查勘只有小稍门供热站场地内能满足建设调压柜的条件,经相关部门协调,小稍门供热站原则同意向昆仑燃气公司提供建设用地,昆仑燃气公司使用该建设用地在性质上应属于无偿使用,故对小稍门供热站要求承担土地占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提供调压柜建设用地,拆除小稍门供热站在建设用地上原有办公用房并对配电室进行迁移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予以确认,但办公用房不论是小稍门供热站自行拆除还是由昆仑燃气公司拆除均是建设调压柜的需要,并不构成侵权。一审基于侵权认定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及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小稍门供热站虽经协调同意向昆仑燃气公司提供建设用地,但对于小稍门供热站为提供建设用地形成的实际损失如何处理,双方没有形成合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稍门供热站为配合调压柜建设将办公房屋拆除、迁移配电室、修建铁艺护栏是自愿无偿的行为,相反,根据昆仑燃气公司提交的小稍门供热站《关于减免燃气设备、安装等费用的申请》文件不难看出小稍门供热站并非自愿无偿自担费用,而是在积极主张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解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昆仑燃气公司在小稍门供热站提供的场地上建设调压站是否应对小稍门供热站为此形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小稍门供热站为昆仑燃气公司建设调压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保证了昆仑燃气公司承担的向煤改气用户保障供气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的顺利完成,对小稍门供热站由此形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当由昆仑燃气公司予以公平、合理、平等的补偿。小稍门供热站163.2平方米的房屋取得产权手续,且2012年拆除房屋前对该面积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过评估,不存在增值利益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稍门供热站在改建后的锅炉房之上修建的房屋与拆除房屋提供建设用地具有弥补利益损失上的关联性,故对于拆除形成的房屋价值利益损失,参照评估价值,应由昆仑燃气公司予以补偿;原有配电室的迁移与调压柜的建设具有关联性,故昆仑燃气公司对配电室迁移支出的费用应承担补偿的责任。小稍门供热站煤改气改造完成后对场地的恢复平整及为调压柜采取保护措施修建铁艺防护栏,主要是为小稍门供热站利益实施,应由昆仑燃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利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承担为此支出费用的2O%,即54444元。综上,昆仑燃气公司应当对小稍门供热站为提供建设用地形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一审判决认定昆仑燃气公司构成侵权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燃气建安公司与本案纠纷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O15)城民一初字第12O6号民事判决。二、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补偿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房屋拆除损失763776元、配电室迁移重建费用25OOOO元及小稍门供热站场地恢复平整修建防护栏费用54444元(272221元×2O%)。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对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0元,合计45538元,由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负担22788元,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2750元。 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原审认定昆仑燃气公司在小稍门供热站院内原有办公用房的地址上修建了次高压调压柜,以及小稍门供热站搬迁配电室,对院内地面、围墙进行维护、为调压柜加装铁艺围栏施工,产生相应损失的案件事实无争议。故本院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围绕昆仑燃气公司的再审请求,本案审理的焦点是,昆仑燃气公司是否应对小稍门供热站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补偿责任以及如何补偿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597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补偿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房屋损失费人民币763776元、配电室迁移重建费人民币250000元,合计人民币1013776元的60%计人民币608266元及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场地恢复平整修建防护栏费用人民币272221元的2O%计人民币54444元; 三、驳回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对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对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合计人民币662710元,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78元,由兰州小稍门外集中小稍门供热站负担12391元,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8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0元,由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负担5824元,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魏漪 审判员魏晓梅 审判员马小琴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应娟
判决日期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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