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4715277.78元以及财务损失费8313424.32元;二、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费138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500167元,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223元、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5944元。因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8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苏05执600号,在执行过程中,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0年8月17日,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执行,请求对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停窝工损失费1380万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财务损失费8313424.32元、案件受理费425944元予以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39368.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对上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执行请求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执624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因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3日、2021年1月27日、4月12日、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已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多件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予以保全冻结,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不再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苏E×××××丰田牌、苏E×××××艾力绅牌、苏E×××××大通牌汽车三辆,本案于2020年9月7日予以档案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7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能扣押予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3日、2021年1月27日、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及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查封了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丽丰时代商业广场x幢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共计41套不动产。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本院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对该41套不动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其中第三次拍卖系因买受人对第二次拍卖构成悔拍后的重新拍卖。最后一次拍卖于2021年8月3日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分别接受上述41套不动产抵债。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0)苏05执624号之四执行裁定:将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丽丰时代商业广场x幢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不动产依次作价人民币481600元、481600元、484000元、484000元、144800元、141600元、141600元、157600元、125600元、141600元、142400元、146400元、288800元、231200元、154400元、141600元、236800元、1448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2400元、146400元、146400元、143200元、1424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1600元、144800元、481600元、481600元、481600元、481600元、232000元、232000元、232800元、232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因本次抵债所受偿的债权数额为前述作价价格总和9266400元扣除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后的金额。该执行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6月1日、6月4日分别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41套不动产进行第二次拍卖时,系统显示买受人谈建忠竞买成功。付款期限届满后,本院责令买受人谈建忠须于2021年7月9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其逾期未付,已构成悔拍。买受人谈建忠向本院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73万元依法不予退还,并已优先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92583元、拍卖辅助费用50000元,余款58741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
5、另本院于2021年2月9日查封了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丽丰时代商业广场x幢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共计39套不动产。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本院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对该39套不动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于2021年7月19日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请求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分别接受上述39套不动产抵债。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0)苏05执624号之三执行裁定:将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丽丰时代商业广场x幢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x室不动产依次作价人民币440000元、424000元、448000元、448000元、448000元、448000元、424000元、272000元、224000元、432000元、272000元、424000元、424000元、424000元、432000元、424000元、424000元、432000元、432000元、424000元、424000元、432000元、424000元、304000元、360000元、360000元、264000元、24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因本次抵债所受偿的债权数额为前述作价价格总和12688000元扣除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后的金额。该执行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6、经查询关联案件信息,发现截至2021年8月5日,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已涉及数十件诉讼和执行案件,债务金额巨大,所涉执行案件已因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8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目前负债累累,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与执转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边敬业
审判员秦四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莫孙蔚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