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与被告贵州宏喜万嘉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宋某、周金勇、肖梅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当事人人数众多,于2017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科技公司与市政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周金勇、肖梅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能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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