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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武汉嘉郡通号工程有限公司与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81民初5456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嘉郡通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原告经人介绍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向被告出借10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束建国辩称:100万元确实原告打给被告,但该款不是借款,原、被告之间亦无借贷合意,钱是用于钟勇在洛阳的修路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初,被告通过案外人钟勇介绍向原告借款。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四次向被告出借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8年11月14日开始,原告法定代表人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向原告承诺年前一定解决,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束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嘉郡通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束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戴秋汉 审判员杨学进 人民陪审员陈建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玉花
判决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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