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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潘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083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宝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在2013年4月20日,曹志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案涉房屋均被公安机关查封。宝房公司诉鑫隆公司、曹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即正式受理,宝房公司2013年即申请诉讼保全,由于案涉房屋被公安机关查封,法院未作出裁定,直至2015年5月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法院才裁定查封。2015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2.关于50万借款的问题,潘林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交付给曹志50万元,且二审中,潘林又改称用现金给付,但不能说明现金的合法来源。(二)曹志与潘林于2011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伪造。如果曹志确实于2011年8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潘林,面对2013年公安机关的查封和2015年法院的查封及2017年执行,曹志与潘林应提出异议。在2017年11月执行过程中,曹志反而提出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抵偿部分欠款,换取宝房公司把3户物业用房返还给其妻子的交换条件。(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申请执行人宝房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志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一审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对该协议进行确认,并非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2.原审判决在认定潘林房款交付、房屋占有、办理过户登记方面均存在错误。3.曹志诉讼主体地位应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4.(2016)黑81执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以案涉房屋抵偿宝房公司欠款,并裁定宝房公司可持生效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已从法律上确定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原审判决与该生效裁定矛盾。综上,宝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潘林答辩称:(一)潘林与曹志于2011年8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100万元,潘林以借款本息62万元及现金18万元支付80万元购房款,剩余20万元由曹志出租后收取的租金抵顶。2015年初全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交付于潘林,并办理了入户手续。(二)该房屋系潘林通过合法手续购买,买卖合同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且潘林对房屋系合法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三)因曹志被追究刑事责任,潘林在购买房屋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潘林多次咨询产权部门是否可办理过户,均因该房屋没有验收,未在产权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过户,故并非潘林的个人原因导致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商品房购买权应得到优先保护,可以对抗其他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李盛烨 审判员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璇 书记员王晓婷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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