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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俊松、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2民初2110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普定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谌俊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俊松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梁大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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