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紫云自治县天惠水城钢材商行与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松应向申请执行人紫云自治县天惠水城钢材商行支付人民币21202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8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00元,共计21762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紫云自治县天惠水城钢材商行、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5执39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1762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龙秀军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