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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天惠水城钢材商行、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5执397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17628.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龙秀军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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