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廷学、李贤江工程款650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
方廷学、李贤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2执426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587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王志康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