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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廷学、李贤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2执4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0048.26元,后(2021)黔042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申请参与本案案款分配,经我院制作分配方案,优先扣除司法费用1501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方廷学、李贤江分得案款12690.23元,另案申请执行人王兴分得案款5857.03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号黄海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但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公积金74696.44元。本院依法向普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反馈:该公积金余额系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名员工的公积金总余额,并非该公司所有。 4.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社区不清楚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也不清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下落。 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付的工程款,经本院核实属实后,依法向普定县普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向被执行人发放工程款时扣留或提取,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但至今未果。 6.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廷学、李贤江,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有尚未确定履行时间的工程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案款分配过程中,已优先将扣划的部分案款折抵本案执行费875元,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工程款52309.77元(65000元-12690.23元=52309.77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侯慧婷 审判员陈庆安 审判员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王志康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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