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西江镇长乌村蔬菜大鹏项目的工程款113023元及30%违约金33906.9元,共计14692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华、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黔2634民初744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仕华自愿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767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和第二次起诉的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被告李仕华承担。
三、由于被告李仕华自愿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贵州兴农友大鹏设备有限公司,故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19元,系减半收取,被告李仕华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钰
判决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