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第六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及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水利四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