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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20-10-22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葛洲坝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京谷燃化对原告所申报的债权30436053.48元立即予以确认;2.请求撤销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决议;3.请求责令被告大化管理人重新制定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原告因被告京谷燃化欠付工程款为由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8月2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大仲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决被告京谷燃化支付原告工程款19936661.89元及利息、安全无事故奖励金100000元,提前完工奖励金364223.97元。被告京谷燃化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8年4月22日,贵院裁定驳回了被告京谷燃化的申请。2017年7月18日,贵院裁定被告京谷燃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即按要求进行债权申报。但直至被告大化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仍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以涉案工程未经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为由对我公司所申报债权暂缓确认,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大化管理人制定的《大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严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实质上排除了原告的投票表决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京谷燃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破43-4号民事裁定,已经确认了原告无争议债权26016073.10元。对原告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同被告大化管理人,破产程序完全合法合规。 大化管理人辩称,1.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被告大化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和利息共计30436053.48元。管理人参照大连仲裁委员会(2015)大连仲字第130号裁决书依法对该笔债权进行审查,对裁决确定的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安全无事故奖励金、提前完工奖励金、仲裁费和仲裁裁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予以认定。其中工程款利息和仲裁裁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部分,因原告利息计算方式错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适用错误,管理人依法予以核减,最终确定债权26016073.10元,暂缓确认4327871.49元。管理人将该笔债权纳入无争议债权表,提请法院裁定批准。2019年3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破43-4号民事裁定,确认原告债权确定金额为26016073.10元,暂缓确定金额为4327871.49元。2.暂缓金额部分为合同外新增工程费用及利息。关于工程合同外新增的四个部分工程费用,仲裁程序中因涉仲双方争议过大,原告撤回该部分请求,因此仲裁裁决未对该部分进行裁决。后原告就合同外新增工程费用及利息4327871.49元和仲裁裁决金额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鉴于截至破产受理日2018年7月18日,该工程尚未完成全套竣工验收审计手续,被告京谷燃化对合同外新增工程费用及利息存在异议。因双方争议较大,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暂缓认定。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第二次债权人会于2019年3月4日召开,以网络会议形式和现场会议形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显示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均以超法定标准票数二分之一和债权额占比三分之二的同意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合法,决议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法定票数和债权额占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权益,可以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情形。2019年3月5日,法院作出(2018)辽02破43-3号民事裁定,批准了该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表决决议的期限为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该期限截止日期为3月18日,期后原告无权再请求法院撤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8月2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大仲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36661.89元。(二)被申请人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以1487799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4年6月7日起至被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9936661.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三)被申请人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全无事故奖励金100000元、支付提前完工奖励金364223.97元。(四)驳回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仲裁费用16009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24元,由被申请人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承担120074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等。 被告京谷燃化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作出(2018)辽02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京谷燃化的申请。 2018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辽02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京谷燃化的重整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8)辽02破47-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17日,原告葛洲坝六公司向被告京谷燃化申报债权,金额为30436053.48元。 2019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8)辽02破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等819位债权人的833笔债权,确认金额为8525923799.75元”。后附《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公司合并重整无争议债权表》,内容为:“申报对象:京谷燃化;债权人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报金额(元):30436053.48元;确定金额(元):26016073.10;暂缓确定金额(元):4327871.49;合并确定金额(元):26016073.10;合并暂缓金额(元):4327871.49”等。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5)大仲字第130号裁决书、(2018)辽02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2018)辽02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2018)辽02破47-1号民事决定书、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2018)辽02破43-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被告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26016073.1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980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90元,由被告大连京谷燃化有限公司负担165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峰 审判员王家永 审判员李淑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珊
判决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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