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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紫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乔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民申991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紫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该公司系涉案建设工程的劳务项目承包人并指派叶照富为现场负责人,龚乔洋、叶照富与案外人向元林共同合股参与了该工程劳务分包,一、二审判决认定龚乔洋系该工程实际劳务施工人错误。(二)通过案外人龚大明垫付的10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廉洁保证金中,龚乔洋只支付了100万元,另5万元系叶照富支付,一、二审判决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三)根据龚乔洋、向元林与叶照富签订的《退股协议》,三人对龚乔洋前期投入的100万元的性质作了明确约定,龚乔洋垫付的款项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一、二审判决在此情况下仍支持龚乔洋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一、二审判决葛洲坝公司向龚乔洋退还105万元履约保证金和廉洁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且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紫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彭建民 审判员高倩 审判员李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耿丽淇
判决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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