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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3执160号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车辆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申请金额为765561.6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765561.6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判决结果
本院(2019)陕0113执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薛骞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吴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赟
判决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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