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号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85144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5844,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1元(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担)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执26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被执行人自行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并持有少量现金,该单位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该案涉及违规问题,西安市纪委正在调查中。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属市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只能到次年才能申请的该案的专项资金,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暂时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20年5月18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申请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有继续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春哲
审判员王连军
执行员孙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执行员马维东
书记员王润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