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鄢鑫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鄢鑫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198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被告)鄢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工资5500元及3月工资137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工资津贴276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440.23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8日13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811.81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22250.01元;6.判决被告向原告补缴2017年1月至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进入被告单位。任职期间原告规范了恒瑞项目管理公司OA系统,大幅提升沟通效率,极大降低企业沟通成本。工作期间撰写各种项目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考察报告,投资报告,顺利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2017年年末原告与被告约定2018年度每月工资为5500元,每月津贴2300元,即每月7800元,全年工资津贴27600元。2018年末,原告向被告询问津贴情况,被告各种搪塞2019年3月原告再次向公司执行董事索要2018年工资津贴时,被告公司执行董事表示因情况有变,无法按约定支付工资津贴。无奈之下,原告提出离职,在办理完办公用品等交接手续后,因原告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申请离职,被告拒绝在离职审批单上签字,故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同时,被告未及时发放原告2019年2月、3月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2017年度3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支付工作期间140日加班工资。原告未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且未有相应年休假工资报酬。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恒瑞项目公司辩称,1、鄢鑫于2017.1.1入职被告公司,2016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鄢鑫自动离职,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原告也请过假,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2018年的工作津贴已经向原告发放,包含在工资里。原告没有加班,被告不应支付加班费,社保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原告)恒瑞项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二、判令被告三月工资金额为1287.36元;三、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298.85元;四、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加班费25747.13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不应向被告补缴2017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入职原告单位。2019年3月22日被告自己要求从原告处离职,并向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2月、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补缴2017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被告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被告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3月,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原告不应向被告补缴2017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二、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2019年3月8日,被告自动申请离职,故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三月工资1287.36元。2019年3月8日被告自动离职,根据公司规定,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且工作未满一月的无绩效。被告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1500元,故3月工资为1287.36元(3500元/21.75天8天),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三月工资1287.36元。四、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298.85元。2018年8月被告事假5天、9月事假15天、11月事假1天、病假2天,根据《职工薪翻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休假,故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298.85元。 原告(被告)鄢鑫的答辩意见与其起诉状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鄢鑫与恒瑞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壹年,2019年3月8日鄢鑫以恒瑞项目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手续,鄢鑫在职期间恒瑞项目公司未给其缴纳2017年1-3月的社会保险,鄢鑫未休2018年度年休假,鄢鑫的工资支付至2019年1月,其2018-2019年度工资是以现金形式领取。鄢鑫离职后就本案上述诉讼请求申请劳动仲裁,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鄢鑫的部分申请事项。 庭审中鄢鑫认为其入职时间为2016年5月,其2018年的月工资为7800元,2019年的月工资为5500元;恒瑞项目公司提交的2018年8月-2019年2月工资表显示鄢鑫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绩效工资为1500元,2019年2月鄢鑫实发未领取的工资为4356元。恒瑞项目公司未提交鄢鑫2018年3月-2018年7月的工资表,按照应发工资5000元核算,鄢鑫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为4278.5元。双方均认可2018年度签订了劳动合同,鄢鑫提供了仲裁时的庭审笔录证明其上班时间为单某某,恒瑞项目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中对单某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庭审中述称鄢鑫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周末正常休息。 上述事实,有新劳人仲案字[2019]91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表、离职流程手续办理表、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鄢鑫经济补偿金10696.25元; 二、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鄢鑫2019年2月工资4356元、3月工资1573.7元; 三、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鄢鑫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967.13元; 四、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鄢鑫加班费22031.82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鄢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鄢鑫已预交10元,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10元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圩垚 审判员陈婷 审判员杨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黎
判决日期
2020-11-23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