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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鑫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523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鄢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双倍支付的2019年2月工资5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进入被告公司,任职期间原告规范了恒瑞项目管理公司OA系统,大幅提升沟通效率,极大降低了企业沟通成本,工作期间撰写各种项目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考察报告、投资报告,顺利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2019年3月19日,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未签订2019年劳动合同,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瑞项目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用工之日为2017年的1月1日,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2019年签了劳动合同,但原告将其带走。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壹年。2019年3月8日原告离职,原告离职后就本案诉讼请求以及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欠付工资、补缴社保等事项两次申请劳动仲裁,雁塔区与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裁决。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于2018年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与2017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致,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壹年。 上述事实,有雁劳人仲案字[2019]1491号仲裁裁决书、新劳人仲案字[2019]91号仲裁裁决书、工资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鄢鑫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鄢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圩垚 审判员陈婷 审判员杨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黎
判决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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