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7民初1254号         判决日期:2020-07-04         法院: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恒瑞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费197.71万元及漏报咨询费56.62万元,共计254.3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按照1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10.75万元,共计265.08万元;2019年3月2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费254.33万元,具体理由为:1、2012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审核等工作,被告原项目管理公司(筹)及三个项目部(住宅项目部、道路项目部、工业地产项目部)先后委派原告完成指挥部、首期住宅、XX路及XX路、孵化器6#、7#厂房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结束后,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造价咨询费共计422.32万元。期间原告与被告原项目管理公司(筹)及三个项目部(住宅项目部、道路项目部、工业地产项目部)就422.32万元咨询费用多次核对协商、申请支付未果。原告抱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目标将咨询费用进行让利优惠,经双方核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为197.71万元;2、在咨询服务工作过程中,原告仍然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目标。2014年,被告告知原告资金较为紧张,原告给予了充分理解,未予催要咨询费用。原告还为被告提供免费造价咨询服务,如:道路项目部概算编制;多种材料的认价审核;积极配合被告公司指挥部结算终审工作;工业地产项目320亩用地的成本测算;孵化器项目消防水箱工程的审查等;3.2017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现任工程部多轮协商后,由被告公司副总陈广诚主持,原告同意在被告能及时全额支付咨询费的条件下,咨询费用由197.71万元让利优惠至165万元。期间原告多次督促支付,但被告以咨询费需上公司党政联席会为由一直未支付,直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咨询费用事宜已通过公司党政联席会,原告可开具165万元税票。税票送到被告后,截止2019年3月1日,被告仍未支付165万元咨询费用。原告多次催办无果,被告又要求原告与被告工程部就该咨询费用的成果文件进行核对,原告与被告工程部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首期住宅项目的工程造价过程监督控制咨询费用漏报56.62万元,现原告要求支付此费用,综上合计,应支付原告造价咨询费用197.71万元+56.62万元+10.75万元=265.0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咨询费用的支付义务,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故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切实维护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方发展公司答辩称,关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2年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2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答辩人为答辩人提供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服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委托人书面委托通知之日开始实施。合同附加条款及附件的第四款第6项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根据合同约定可知,被答辩人的成果文件需经过答辩人、建设单位的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表”。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主张的咨询费用为197.71万及56.62万的成果文件并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经过答辩人的授权,也未经过答辩人及建设单位的认可。因此被答辩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先后委派其完成指挥部、首期住宅、XX路及XX路、孵化器6#7#厂房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其中的首期住宅项目答辩人委托了其他咨询公司完成。被答辩人诉称中的“首期住宅”项目实则分别为XX基地XX城XX中心及样板间装修工程”、“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一标段”、“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二标段”、“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三标段”、“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首期住宅景观绿化工程”。其中的XX基地XX城XX中心及样板间装修工程”答辩人于2015年6月委托陕西三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审核。“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二标段”答辩人于2015年10月委托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二标段”、“北方融城(首期一批)项目三标段”、“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首期住宅景观绿化工程”答辩人于2015年10月委托北京中瑞岳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请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恒瑞管理公司出示证据五组。第一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第二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组:兵器指挥部结算审核报告、兵器孵化器-6号、7号厂房施工图预算编制、兵器孵化器-6、7号厂房清单及限价审核、兵器一期住宅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造价咨询报告及项目成果文件接收单;第四组:发票签收单、工程造价咨询付款申请签收单、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用明细表、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马娇的微信记录、与被告员工黎刚的短信记录;第五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付款申请、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单层厂房工程工程预算、兵器工业西安科技产业基地基础配套XX段XX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渭中路道路及管线主体工程《审核意见书》。庭后原告补充证据两组:第一组:1、2014年5月20日银行进账单;2、2015年12月28日银行进账单;第二组:1、2015年5月5日付款申请单;2015年5月26日三方会议纪要;2、2016年4月25日付款申请单;3、2017年8月24日付款申请单。 被告北方发展公司出示证据五组。第一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合同》(标段一、三)、《发票》、《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银行承兑汇票》;第三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合同》(标段二、室外)、《发票》、《资金结算专用凭证》、《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银行承兑汇票》;第四组:《业务约定书》、《发票》、《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第五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票》、《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8月16日,原陕西恒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佳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准予变更登记。2012年8月24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准原陕西恒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原西安佳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发展公司曾于2012年(合同上无签订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西安佳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服务。合同第一部分第六项约定:“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收到委托人书面委托通知之日开始实施”。合同附加条款及附件的第四款第6项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从2012年到2015年年初,双方合作正常。庭审中,原告未出示合同约定的书面委托通知,但原告的劳动成果由被告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签收(分别为:1、兵器指挥部结算审核报告五套,由北方发展公司兵器指挥部项目接收人魏强签字接收;2、兵器孵化器-6号、7号厂房施工图预算三套、兵器孵化器-6、7号厂房清单及限价审核三套,由北方发展公司接收人黎刚接收;3、兵器一期住宅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标段六套、二标段六套、三标段六套),由北方发展公司兵器一期住宅项目部接收人王洋接收)。2017年12月份,经双方对账,形成《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用明细表》一份,确认咨询费从197.71万元让利优惠后确定为165万元,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被告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司向阳、魏强、黎刚、王洋签名确认。后原告可开具165万元税票,2018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财务人员马娇书写收条收下该票据。但一直未给付该款项。 另,原告主张与被告工程部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首期住宅项目的工程造价过程监督控制咨询费用漏报56.62万元,但未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亦不认可。 2015年开始,被告委托另一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拖欠服务费用,双方遂成纠纷
判决结果
一、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用1650000元; 二、驳回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立案时已预交28000元,本院退付其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铁臂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彭征
判决日期
2020-07-04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