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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飞与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05民初1094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马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钢材货款和运费共计630171元,并从2014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8日,洛阳金盈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雪飞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曹忠顺、陈虽长签订了宝丰县煌巢国际工地钢材购销合同书,被告公司总经理李琦加盖合同公章。依据合同,原告先后分三次给被告公司按指定地点供钢材共计210.57吨,价值613671元,运费16500元,共计630171元,钢材送到宝丰县煌巢工地后,由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曹忠顺在销货清单上签字,钢材验收后,被告公司违约,迟迟不付款,原告六年多来多次找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曹忠顺、陈虽长协商,被告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款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给原告公司带来了巨大利益亏损,造成了经营异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涧西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雪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帅辉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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