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虽长及原审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虽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民辖终44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鼎丰公司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经济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鼎丰公司与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煌巢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案件已经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陈虽长是鼎丰公司在建设煌巢国际住宅小区期间聘用的项目经理,由于煌巢公司资质不全等原因导致煌巢国际住宅小区项目停止建设,鼎丰公司也被迫提前撤离工地。煌巢公司未向鼎丰公司支付工程款,致使鼎丰公司也未向陈虽长支付工资。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认定鼎丰公司与陈虽长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朱海波
审判员陈小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杨梦鹤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