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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虽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民辖终44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鼎丰公司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经济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鼎丰公司与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煌巢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案件已经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陈虽长是鼎丰公司在建设煌巢国际住宅小区期间聘用的项目经理,由于煌巢公司资质不全等原因导致煌巢国际住宅小区项目停止建设,鼎丰公司也被迫提前撤离工地。煌巢公司未向鼎丰公司支付工程款,致使鼎丰公司也未向陈虽长支付工资。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认定鼎丰公司与陈虽长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朱海波 审判员陈小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杨梦鹤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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