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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24民初354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从速偿还代偿马长德案件执行款1222987.27元及相关费用174400元,两项合计1397387.27元;2、要求从速偿还代偿同鑫公司案件执行款1430928.63元及相关费用176108元,两项合计:1607036.63元;3、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占用利息直至还清(按月息2分从代偿之日起计付);4、被告李琦对第1项、第3项诉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被告使用原告资质承建宝丰县煌巢国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拖欠马长德钢材款并引发诉讼。2017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书》和《承诺书》,约定代偿款项月息3分,被告李琦自愿以其在鼎丰公司的70%股份登记质押,若该股份出质、抵押、转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则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0万元。被告偿还原告的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李琦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期限自代偿之日起两年。被告又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被告鼎丰公司使用山城公司资质对外施工,若发生经济纠纷等案件,造成原告公司账户冻结或被强制执行扣划的,被告鼎丰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第一项,执行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原告方执行款1222987.27元。原告为此案支出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达十余万元。二、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50号判决书,认定宝丰县煌巢国际小区工程系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建,被告以我公司名义欠付汝州同鑫公司货款544170.22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直至付清),判令我公司予以承担支付。诉讼费10742元由我公司承担。三、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51号判决书,认定宝丰县煌巢国际小区工程系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我公司资质承建,被告以我公司名义欠付汝州同鑫公司货款310821.14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直至付清),判令我公司予以承担支付。诉讼费7312元由我公司承担。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已生效,已给原告造成执行损失和各项费用损失1607036.63余元。 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琦辩称:一、答辩人因借用被答辩人山城公司资质承建宝丰县煌朝国际项目,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马长德钢材款而引发诉讼,造成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7)豫0402执397号执行通知书划扣被答辩人山城公司1025717.27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山城公司就上述被划扣资金于2017年4月7日达成还款计划书,答辩人同意承担被法院划扣的上述资金。之后,2017年4月7日、2019年9月24日法院又分别划扣被答辨人山城公司80000元、117270元,一共197270元,答辩人也同意承担之后被划扣的197270元。但是被答辩人山城公司要求答辩人偿还1397387.27元明显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偿还金额,而超出的174400元,是由被答辩人山城公司维护自己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由答辩人承担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二、根据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判决被答辩人山城公司偿还汝州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544170.22元,以及(2018)豫042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判决被答辩人山城公司偿还汝州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310821.14元,两案所判决的金额一共854991.36元,答辩人同意承担上述金额。而被答辨人山城公司起诉让答辩人偿还1607036.63元明显高于判决结果。而多的752045.27元是被答辩人山城公司维护自己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以及自己怠于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而该部分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答辩人同意承担合理的费用,而对于被答辨人山城公司主张的不合理的费用以及其他过高费用,答辩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7日,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及《承诺书》各一份,被告鼎丰公司对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已代偿的马长德钢材款1025717.27元订立了还款计划并同意自即日起按月息3%承担利息,被告李琦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限自代偿之日起两年。并承诺若再次发生经济纠纷,造成原告方账户冻结,或被法院执行扣划的,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愿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2016年12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所欠马长德钢材款922600元及违约金256639.5元,诉讼费13026,合计1192265.5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6日执行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25717.27元、于2017年4月7日执行80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执行117270,共计1222987.27元。期间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数次提出再审,现主张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代偿的1222987.27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代偿之日起计算),再审的律师费10万元。 3、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委托其于2017年11月起诉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费4400元,差旅费20000元,合计74400元。 4、2016年12月16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2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310821.14元及违约金。河南山城建设集团又对该判决进行申诉,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6)豫042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310821.14元及违约金。期间执行法院已于2017年11月29日执行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9000元、于2017年12月7日执行43232.6元,合计522232.6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代偿的522232.6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代偿之日起计算),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14624元,差旅费20000元。 5、2016年12月6日,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2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544170.22元及违约金。河南山城建设集团又对该判决进行申诉,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6)豫042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544170.22元及违约金。期间执行法院已于2017年11月30日执行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9000元、于2017年12月7日执行429696.03元,合计908696.03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代偿的908696.03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代偿之日起计算),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21484元,差旅费2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65391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其中1025717.27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4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下余利息以1628198.6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琦应对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代偿的1025717.2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侯红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燕晓
判决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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