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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林颖俐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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