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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智毅
判决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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