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7221.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
判决日期:2020-12-18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智毅
判决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