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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81民初4219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立厦保温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823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份就巢湖市夏阁镇周黄、山西靳安置点外墙外保温系统、屋面工程等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夏阁镇的项目外墙外保温、保温坡面屋顶、保温屏平面屋顶和露台保温等工程,合同价款按保温70元/平米、屋顶55元/平米计算。工程竣工验収介格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工人工资,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康东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请被告支付628230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所签订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按月支付经监理、审计审核后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的完成产值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并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70%,每次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本案的事实情况是,案涉合同并未履行完华,双方就案涉工程款也未办理结算,案涉工程更未竣工验收。因此,原告仅有权主张已完成工程量的60%进度款,但前提是原告须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付款申请,且经监理、审计审核后并经被告最终审核,原告提供相应发票。而除已支付的221500元农民工工资外,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交任何付款申请,也未提供任何发票。显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二、就原告实际承包的巢湖市夏阁镇周黄、山西靳安置点3#、4#、18#——22#、25#、26#外墙外保温工程,经被告及监理单位多次催促,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交保温板、网格布、锚栓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复试报告,也未向被告提交施工方案及防火隔离带燃烧性能试验报告。原告须立即向被告提交。 三、就原告实际承包的巢湖市夏阁镇周黄、山西靳安置点3#、4#、18#——22#、25#、26#外墙外保温工程,经被告及监理单位多次催促,原告至今未能完成墙角收尾工程,延误工期达300余天,原告须立即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因原告工期延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将另行起诉原告主张权利。四、原告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短缺,临时聘用汤玉虎等人帮其施工,产生工人工资67500元。该部分工人工资原告一直未能支付,而是由被告代为承担,该部分工资应在计算原告工程款时应子扣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份就巢湖市夏阁镇周黄、山西靳安置点外墙外保温系统、屋面工程等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夏阁镇的项目外墙外保温、保温坡面屋顶、保温屏平面屋顶和露台保温等工程,合同价款按保温70元/平米、屋顶55元/平米计算,工程期限在满足保温施工条件后一栋楼工期为20日天(日历天),若有多栋楼满足本保温工程施工条件可平行作业,总工期相应甲方要求,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施工之日起为准,工程价款结算按月支付经监理、审计审核后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的完成产值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并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70%,承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结算资料经最终审核完成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回访合格后无质量问题的付审计价的2%(无息)……。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量,每逾期壹天由乙方按单体工程合同价的0.5‰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甲方不得借故拖延各种应付款项,每逾期壹天由甲方按单体工程合同价的0.5‰支付乙方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总价及其支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就工程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总价为716989元,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1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外墙保温系统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减速检查记录、发票、收条及转账记录、工资单、王玄斌证人证言、质证笔录等证据附卷作证。 关于双方争议的证据及待证事实。被告举证监理通知、工资表、收条、证明等旨在证明被告工程延期致原告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原告未能完成的工程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查,若却有损失,被告可另案主张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立厦保温公司工程款20869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3660元,合计8700元由原告芜湖立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00元,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效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孝文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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