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2民初2559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038516.81元,并支付逾期未付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市场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为352782.2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270.3362元;3、本案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付款办法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作,工程已验收合格,2014年12月10日,双方共同办理了涉案工程的结算,确认涉案工程项目的总价款为3813516.80元,而截至2021年3月8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38516.8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陈述2014年12月10日双方共同办理涉案工程的结算,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813516.81元,基于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提交的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程结算意见表对被告不构成法律约束力,理由是1、工程结算意见表仅是意见表,非结算定案表,而且原被告在签署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上价额为固定价,一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提出涨价要求,以建设单位最终审计数量进行最终结算,因此,原告主张结算总价款3813516.81元不准确,2、原告在结算表中的费用组成中“外墙保温整改补贴”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有明确的约定,合同中第四大点第二小点,如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重作,直至合格为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八大点第二小点约定了凡是因为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和返工损失,由乙方(原告)承担全部经济责任;3、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中也不包含外墙保温厚度整改这笔费用,因此,外墙保温后墙整改费用不应该在结算款项内,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原告在结算意见表中的组成中吊篮补贴不能得到支持,合同中第7大点,甲方权利义务9小点,甲方对乙方的各种材料调运应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原告)承担,同时,在合同中第八大点乙方权利义务第六小点,乙方按保温分项工程作业的施工任务应该自备保温工程所需的材料、操作的工具,以及必须自备机械设备(包括不限于搅拌机等),如需租赁,工程项目部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由乙方(原告)自行负责,第十一小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的吊蓝等设施由原告自备,临时用电用水由乙方自行负责,另外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中也不包含吊蓝补贴费用,因此,吊篮补贴费用不应在结算款内,更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第四,原告陈述涉案工程项目结算的总价款为3813516.81元,截止2020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38516.81元,与事实不符:1、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了2775000元外,还在原告负责人夏斯田要求下支付部分款项,在2014年5月31支付了7万元,2014年6月30日支付了20万元,2014年8月31日支付了3万元,2014年10月31日支付了5645元,2015年2月28日支付了29000元,共计3109645元,2、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利息的时间,应为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原告提交的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出具的证明已清楚说明涉案项目完成审计的时间是2020年12月30日,依照原、被告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并经审计单位结算十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结算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10日内无息全额退还,据此约定并未对欠款余额支付时间有约定,也未对利息约定,同时,原告未申请退还保证金,因此,原告主张的欠款总额,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不应该得到支持;第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6270.34元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被告已在建设单位审计后十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金额的95%,也大大超出全面完工结算80%的支付约定,同时,合同中违约责任还约定“因属非甲方(被告)原因造成乙方(原告)不能履约,不能视为甲方违约”因此,被告是如实履行支付工程款,同时因原告保温厚度整改导致质量事故的违约,被告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另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必须提供等额建工发票,应根据行业惯例凭票支付工程款,原告至今仅提供了200万元的发票,未提供等额的发票,属于根本性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怎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对欠款做一个说明,根据合同约定是由建设单位最终审计,待最终审计出来的数额减去被告不应承担的吊兰的补贴费用再减去被告不应承担的外墙整改保温补贴费用再减去5%的质保金,因最终审计数字没出来,如果以对方的结算总额减去前面罗列的3笔费用,那么被告尚欠原告89753.94元,欠款的数额也充分的说明了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11日,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涪陵清溪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分项工程进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及设计变更图(通知单)中所包含的外墙保温涂料及非保温外墙抹灰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的各种机具设备(塔吊除外)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原材料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图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如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重做直至合格为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对乙方的各种材料吊运应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时由甲方提供外墙保温分项工程相关图纸一套和图纸电子版;乙方权利与义务:...6、乙方按保温分项工程作业的施工任务应自备保温分项工程所需材料、操作工具以及必需的自备小型机械机具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搅拌机),如需租赁工程项目部机具设备的租赁费由乙方自行负责,...11、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的吊篮等设施由乙方自备,塔吊和各种机具临时用电用水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含水电费);工程款支付方式:...2、乙方工程款支付单(工程量方单)必须由工程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等多方签字后报预算员审核,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交财务方可支付工程款;付款办法及结算方式(按单栋结):...2、本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并经建设单位审计后十日内支付完本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金额2%的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视为违约,3、因属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约不能视为甲方违约,(如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引起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材料费而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双方还对费用标准、争议和施工安全和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于2013年12月进场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20日施工完毕,期间,原告因质量问题对部分案涉工程进行了返工重做;2014年11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建设方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重庆瀚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完毕,2020年12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对案涉工程完成最后审计。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总产值为3375305.37元(系在本院主持下,参照二审结论);截止目前,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75000元,另有1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后,原告转支给被告项目负责人向刚。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涉案工程总价款外,还应支付增加吊蓝补助和外墙保温厚度整改补贴费用41万余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审查“重庆苏港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合同》、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重庆瀚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审计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305.37元,并支付以331540.1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以500305.37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7506.11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4元,减半收取89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99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0元,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顺卿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茜
判决日期
2021-09-26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