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市主城区水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市主城区水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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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市主城区水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