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欣鑫林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无锡欣鑫林钢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2财保21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欣鑫林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安呈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温亮
判决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