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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鲍德煤炭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2民初412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鲍德煤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42元,减半收取61221元,由山东鲍德煤炭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鲍德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杨英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盛楠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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