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广州市佳力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404297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广州市佳力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2民初4246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0429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薛彤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