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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佳力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2民初4246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0429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薛彤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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