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宇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宇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90488元,保全标的为90488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9048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宇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2财保76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铜川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9048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4元,申请人陕西宇诺工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郝思蒙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