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30790.33元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与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201财保1419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30790.33元存款或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4元,由哈密市经济开发区国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阿力木·下尼牙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