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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英与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农架力源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9021民初414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王德英国企职工身份;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国企职工身份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劳动补偿金合计1028893.56元及住房公积金补偿利息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小当阳电站由神农架林区水电局经营管理,由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经营。1996年,神农架彝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彝陵公司)成立,股权结构为: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8万元,占股51%;宜昌电力职工持股会出资31.2万元,占股39%;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出资8万元,占股10%。1996年,彝陵公司出资购买小当阳一、二级电站。2001年,多位自然人投资的民营企业神农架天力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天力公司)成立。2005年,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将彝陵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天力电力公司。2005年,天力电力公司吸收合并彝陵公司,由天力电力公司继续经营小当阳电站,彝陵公司解散。2006年,天力电力公司更名为宜昌天力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天力公司),同年,宜昌天力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即本案力源公司,将小当阳电站资产划转至力源公司经营管理至今。2007年,宜昌天力公司更名为湖北天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力公司)。2010年,湖北天力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将合计100%股权转让给本案永耀公司,永耀公司成为湖北天力公司唯一股东。2010年,湖北天力公司将力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宜昌恒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更名为宜昌鼎利源水电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永耀公司吸收合并湖北天力公司,湖北天力公司解散注销。目前,小当阳电站仍由力源公司经营。 小当阳电站权属变更历史沿革为: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彝陵公司—神农架天力公司—宜昌天力公司—力源公司。其中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为国有企业,彝陵公司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神农架天力公司、宜昌天力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民营企业,力源公司为民营企业法人独资的企业。通过历史沿革的梳理可以发现,神农架天力公司吸收合并彝陵公司时,王德英在小当阳电站的职工身份彻底进行了改变,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变成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对于这些变更,公司均未告知,也未与王德英办理企业改制手续,未对王德英给予一次性国有企业改制补偿。 目前,力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德英的劳动合同,仅按照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对原告进行补偿,严重侵害了王德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职工改制给予王德英一次性补偿。王德英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永耀公司辩称,1、永耀公司与王德英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永耀公司从未与王德英等人形成劳动或者用工关系,双方亦无经济往来,永耀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2、王德英等人请求确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于法无据,其基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主张的按国有企业改制差额计算补偿标准亦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3、王德英等人的部分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应予驳回;4、王德英等人所主张的工资差额补偿、劳动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永耀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德英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力源公司辩称,1、王德英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非法院受理范围,应予驳回;2、力源公司非国有企业,其所主张的国企职工身份于法无据;3、王德英等人诉请的同工同酬差额补偿、住房公积金补偿、养老金补偿、违法解除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工资差额补偿,力源公司并非国有企业,王德英主张按照国有企业职工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依据;王德英等人未举证证实、亦未能明确按照何种岗位、何种标准同工同酬;(2)关于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力源公司已为王德英等人实际缴纳;(3)关于养老金的补缴,根据法律法规,力源公司已为王德英等人实际缴纳,且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争议的,应由社保部门处理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4)关于经济补偿金,力源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经全额向王德英等人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小当阳电站因神农架林区政府生态政策关停,力源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1)程序上,力源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对职工进行了安置;(2)实体上,力源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给予经济补偿金,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德英等人诉请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所谓的差额补偿问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企业改制后,王德英等人一直在小当阳电站工作,公司的股权变更、转让对王德英等人职工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德英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小当阳一、二级电站历史沿革情况 小当阳一级电站原系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建设,后于1994年转让给神农架林区水电总公司(后变更为为神农架林区电力公司)。1996年,神农架林区水电总公司建设小当阳二级电站。1996年9月25日,永耀公司、宜昌电力职工持股会、神农架林区水电总公司协议,共同出资80万元发起设立彝陵公司,其中永耀公司出资40.8万元,占股51%,宜昌电力职工持股会出资31.2万元,占股39%,神农架林区水电总公司出资8万元,占股10%。彝陵公司成立后,出资购买小当阳一、二级电站,继续经营小当阳电站。 2001年,永耀公司、宜昌东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万成立神农架九冲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永耀公司、宜昌东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代表罗小敏,同年贾纪华、罗小敏等26位自然人股东出资22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神农架九冲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神农架天力公司。2005年,神农架林区电力公司将彝陵公司10%的股权作价202万元(含神农架林区电力公司原始注册资本金8万元)转让给神农架天力公司。2005年6月15日,彝陵公司与神农架天力公司合并,彝陵公司解散。小当阳电站成为神农架天力公司资产。2006年5月神农架天力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公司住所地从××林区木鱼镇××为××路,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天力公司,小当阳电站成为宜昌天力公司资产。2006年8月3日,宜昌天力公司出资100万元,发起设立力源公司,住所地为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九冲村,小当阳电站作为力源公司资产,由力源公司经营。 2007年宜昌天力变更为湖北天力公司,2010年10月,湖北天力公司将力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宜昌恒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永耀公司吸收合并湖北天力公司,湖北天力公司解散、注销。2017年,宜昌恒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宜昌鼎利源水电管理有限公司。 二、王德英在小当阳电站工作情况 1997年3月,王德英进入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小当阳电站工作。1996年彝陵公司收购小当阳电站时,王德英等员工被彝陵公司整体接收,并与彝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彝陵公司解散后,小当阳电站作为力源公司资产,由力源公司继续经营。2009年10月,王德英等小当阳电站员工与力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小当阳电站关停。 三、小当阳一、二级电站关停及安置职工情况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林区影响生态环境小水电站关停方案》相关文件精神,案涉小当阳电站一、二级电站在关停之列。2018年5月9日,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下发神政办函(2018)16号文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水电站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神农架林区水利电力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力源公司(小当阳一、二级电站)下发关停告知书,要求力源公司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于2018年12月14日前关停小当阳电站。接到通知后,力源公司着手办理电站关停手续。2019年5月6日,力源公司召开小当阳电站一、二级电站安置工作员工大会,包括王德英等11名职工在内的小当阳电站职工参加大会,并公布《小当阳一、二电站关停员工安置补偿工作方案》,会议结束后,力源公司将方案张贴在电站办公区公示栏处。2019年6月21日,力源公司针对职工提出的职工身份性质问题给予说明,在说明中,力源公司对关停后,拟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安置就业、内退三种方式解决职工安置问题。2019年7月19日,力源公司向小当阳电站23名职工(其中有1人已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内退)公布《神农架力源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小当阳一、二级电站员工安置及补偿方案》。随后,有2人向力源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9人与力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力源5日内已给予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包括王德英在内的11名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力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上述11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邮政EMS邮寄送达,11名员工均签收,同日,力源公司在《神农架报》登报公告与上述11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9月16日,力源公司向11名员工银行卡中转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其中王德英补偿23个月,为160599.17元。2020年9月11日,王德英等11名员工向神农架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王德英的工资、奖金情况 力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王德英应发工资情况如下:2018年7月工资2908元、2018年8月工资2313元、2018年9月工资2718元、2018年10月工资2988元、2018年11月工资2868元、2018年12月工资2328元、2019年1月工资2754元、2019年2月工资2974元、2019年3月工资2398元、2019年4月工资2834元、2019年5月工资2934元、2019年6月工资2868元。2018年年底发放王德英年终奖8000元、慰问金600元、2018年降温费100元、烤火费300元,上述工资及奖金合计41885元。劳动合同解除前王德英月平均工资为3490.42元(41885元/年÷12月)。王德英于1997年3月进入神农架林区水电公司小当阳电站工作,至2019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合计工作年限22年零6个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全部卷宗材料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2、王德英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自主改制的,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但非企业自主进行的,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企业改制、关停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是自主改制还是非自主改制,主要表现在能否体现企业的自由意志,自主改制能够体现企业的自由意志,而非自主改制不能体现企业的自由意志。力源公司本次关停小当阳电站的企业改制,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焦点二,关于王德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如前所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对王德英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可不予审理,但基于释法明理的目的,本院对王德英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问题,亦评析如下: 关于确认王德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问题。 小当阳电站在历史沿革归属上,先是属于彝陵公司资产,王德英等人与彝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股权变更又归属于力源公司,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对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聘用期内,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解聘或续聘,不愿留在新企业的,手续交劳动部门管理。王德英选择继续留在小当阳电站工作,并与力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即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力源公司并非国有企业。故王德英诉请力源公司确认其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王德英主张按照国企身份同工同酬补足工资差额,属于企业股权变更和改制过程的遗留问题,应向当时的企业改制的主管部门申诉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前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王德英主张力源公司、永耀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关于养老金补缴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事实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由上述规定可见,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保险费争议。具体到本案,力源公司已缴纳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王德英要求力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非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缴纳问题,而是王德英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上述争议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合前述焦点一、二的评析,王德英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德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德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卫林 审判员王维 审判员郭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非木 书记员张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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