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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国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伍圆养生酒楼、熊祖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2执异38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另查明,申请人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宜昌国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该协议约定: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宜昌国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合并后公司名称为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双方于2020年6月4日在《三峡晚报》发布公司吸收合并公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高新区市监)登记企销字[2020]第[86]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宜昌国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判决结果
变更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0)鄂0502执11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19)鄂05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龙嵘 审判员姜珊 审判员彭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玲玲 书记员孙何麟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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