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昌国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伍圆养生酒楼、熊祖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伍圆养生酒楼、熊祖钢将承租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34号的房屋腾退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费用342979.51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41667元∕月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截止2020年7月1日计833348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欠付费用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欠付费用342979.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342979.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22元、执行费141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伍圆养生酒楼、熊祖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2执11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晓曦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付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晗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