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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伍圆养生酒楼、熊祖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2执11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晓曦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付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晗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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