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与被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20民初4436号
判决日期:2020-09-14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神舟公司诉称,神舟公司向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出售电缆,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0年5月8日,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尚欠神舟公司货款1670330.1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清偿尚欠货款167033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所签的《湖北省电力系统物资购销合同》的约定,本案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永耀电力公司宜都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宗媛
判决日期
2020-09-14